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预付卡

预付卡
(不具有透支功能;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不得使用信用卡充值)
1.概念: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2.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1)预付卡的限额:
①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 000元。
②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 000元。
(2)预付卡的期限:
①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②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另有规定除外,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3)预付卡的办理:
①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②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 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4)预付卡的充值:
①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
②一次性充值金额5 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