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

202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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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

①开户要求:

a.个人不可开(企事业单位可);

b.级别不够不可开(团级及以上分支队可);

c.临时经营不可开(异地常设机构可);

d.非独立核算不可开(独立核算的机构可)。

②使用范围:日常资金收付、工资奖金现金支取(可存可取)。

(2)一般存款账户:

①开户要求:

a.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b.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等;

c.借款需要出具借款合同;

②使用范围:借款转存、借款归还与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不能支取现金(可存不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①开户要求: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

②使用范围:a.证券、期货、信托专用存款账户、收入汇缴资金账户(可存不可取);

b.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账户、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工会经费账户(可存可取);

c.业务支出资金账户(可取不可存)。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①开户要求: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户或专用账户管理);

②使用范围:财政授权支付、可转账、提现金、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

(5)临时存款账户:

①开户要求: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增资、临时任务等;

②使用范围:临时资金收付;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Ⅰ类户:现金存取、转账、可购理财产品、消费、缴费(无限额);

(2)Ⅱ类户:现金存取(限额)、可购理财产品、限额消费与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转入资金、放贷还贷(放贷还贷无限额);

(3)Ⅲ类户:限额消费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转入资金(任一时点账户余额≤2000元)。

3.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情形: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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