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
①开户要求:
a.个人不可开(企事业单位可);
b.级别不够不可开(团级及以上分支队可);
c.临时经营不可开(异地常设机构可);
d.非独立核算不可开(独立核算的机构可)。
②使用范围:日常资金收付、工资奖金现金支取(可存可取)。
(2)一般存款账户:
①开户要求:
a.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b.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等;
c.借款需要出具借款合同;
②使用范围:借款转存、借款归还与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不能支取现金(可存不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①开户要求: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
②使用范围:a.证券、期货、信托专用存款账户、收入汇缴资金账户(可存不可取);
b.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账户、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工会经费账户(可存可取);
c.业务支出资金账户(可取不可存)。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①开户要求: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户或专用账户管理);
②使用范围:财政授权支付、可转账、提现金、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
(5)临时存款账户:
①开户要求: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增资、临时任务等;
②使用范围:临时资金收付;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Ⅰ类户:现金存取、转账、可购理财产品、消费、缴费(无限额);
(2)Ⅱ类户:现金存取(限额)、可购理财产品、限额消费与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转入资金、放贷还贷(放贷还贷无限额);
(3)Ⅲ类户:限额消费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转入资金(任一时点账户余额≤2000元)。
3.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情形: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