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开立
(1)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
①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②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2)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3)预留签章: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5)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2.变更
(1)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2)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加盖个人签章。
(3)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4)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撤销
(1)应当申请撤销的情形:
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撤销顺序:
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4)应撤销未办理撤销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