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会计法律责任

202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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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注】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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