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1.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一般原则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特殊方式
(1)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
①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规章: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①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②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的只有以下两种情况,其他的一般都是由国务院裁决。
a.法律之间矛盾或法律与授权制定的法规出现矛盾(关键词为法律)。
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