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知识点:契税

202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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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即由通过受让、购买、受赠、互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缴纳。

2.征税范围: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互换等)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4)以作价投资入股、抵债、划转、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行为包括: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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