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202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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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准予抵扣的情形:

(1)购进农产品:

①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

②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按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

③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

④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发票上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不得抵扣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如果是既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又用于抵扣项目的,准予全部抵扣。

【口诀:专用不可抵、兼用可以抵】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材料、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动产等相关的都不可以抵扣;

(3)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可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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