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十九章高频考点:‌‌‌‌‌‌‌‌‌‌‌‌‌‌‌‌‌‌‌‌‌‌‌‌‌‌‌‌‌‌‌‌‌‌‌‌‌‌‌‌‌‌‌‌‌‌‌‌‌‌‌‌‌‌‌‌‌‌‌‌‌‌‌‌‌‌‌‌‌‌‌‌‌‌‌‌‌‌‌‌取保候审

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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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1.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注意 1】公安机关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注意 2】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保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1)保证人保证

保证人保证的情形。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 1-2 名保证人:无力交纳保证金的;未成年或者已满 75 周岁的;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2)保证金保证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71 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时,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3)保证方式变更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书面通知后 3 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3.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4.期限与解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满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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