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十九章高频考点:‌‌‌‌‌‌‌‌‌‌‌‌‌‌‌‌‌‌‌‌‌‌‌‌‌‌‌‌‌‌‌‌‌‌‌‌‌‌‌‌‌‌‌‌‌‌‌‌‌‌‌‌‌‌‌‌‌‌‌‌‌‌‌‌‌‌‌‌‌‌‌‌‌‌‌‌‌‌‌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

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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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照规定,按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注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一)强制措施的适用

1.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有关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3.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适用的程序

1.速裁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注意】有《刑诉法》第 223 条规定情形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2.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3.普通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

4.程序转换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发现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但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重新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依法需要转换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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