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十八章高频考点:假释
6假释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注意】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贪污贿赂罪的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注意】
3.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对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贪污贿赂罪的罪犯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4.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10 年。
【注意】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5.职业禁止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 3 年-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