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十八章高频考点:逃税罪
15逃税罪
1.逃税罪的构成
(1)客体: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行为。
欺骗隐瞒手段:①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②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③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④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⑤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⑥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额 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②纳税人 5 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的;
③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3)犯罪主体
逃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注意】不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独立构成本罪主体,但可成为本罪的共犯。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2.逃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区别
(1)逃税罪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共犯,与逃税人勾结,故意不履行依法征税的职责,不征、少征税款。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知道行为人的逃税行为,但出于私利佯装不知,对行为人的逃税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因此不征、少征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