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十七章高频考点:管辖的种类
11管辖的种类
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或者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级别管辖
1.分类
(1)基层法院
(2)中级法院
(3)高级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
【注意】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注意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注意 2】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注意 3】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注意 2】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 1 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用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共同管辖: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同行政诉讼)。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注意】选择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三)移送管辖
(四)指定管辖
①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②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时,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