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十六章高频考点:失业保险
14失业保险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三)失业保险基金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 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