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十三章高频考点:股份发行
7股份发行
1.股份与股票
(1)股份。股份是对公司资本的划分,采取股票的形式,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
(2)股票。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3)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 1/2 以上计入注册资本。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4)普通股与类别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①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③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注意】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第②、第③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公司发行第②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4)股份公开募集
①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
②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