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十三章高频考点:‌‌‌‌‌‌‌‌‌‌‌‌‌‌‌‌‌‌‌‌‌‌‌‌‌‌‌‌‌‌‌‌‌‌‌‌‌‌‌‌‌‌‌‌‌‌‌‌股东诉讼

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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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

(一)股东对公司的诉讼

1.涉及撤销的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涉及股东知情权的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查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涉及解散公司的诉讼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二)股东对公司的董监高及第三人的诉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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