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十三章高频考点:‌‌‌‌‌‌‌‌‌‌‌‌‌‌‌‌‌‌‌‌‌‌‌‌‌‌‌‌‌‌‌‌‌‌‌‌‌‌‌‌‌‌‌‌‌‌‌股东权利

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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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

(一)参与决策权

出席股东会议权、临时提案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权、决议事项表决权、委托表决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权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在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情况下,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权

(1)临时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2)临时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中,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开。

(二)知情权

1.股东会议知情权

(1)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按规定提出临时提案的,董事会应当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2.查阅、复制公司重要文件权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公司股东还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查阅会计账簿权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或者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份有限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报酬知情权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三)请求权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1.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并、立;

3.公司让主要财产;

4.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按上述情形收购本公司股权(股份)的,应当在 6 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2.解散权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财产权

收益权、优先认购权、转让权、优先购买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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