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十章高频考点:结婚制度
6结婚制度
(一)婚姻无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注意】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解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 。
2.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事由:
1.因受胁迫而主张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而主张撤销的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注意】撤销婚姻须有撤销行为,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的,婚姻的效力并不消灭。
(三)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