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八章高频考点:物权的变动
26物权的变动
(一)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的特别生效要件。
1.变动登记。
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所进行的登记。
2.更正登记
(1)更正登记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登记,同时是对真正权利的初始登记。
(2)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预告登记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注意】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90 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注意】可以认定为“债权消灭”的情形主要有:
①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
②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撤销;
③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
(二)动产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