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八章高频考点:‌‌‌‌‌‌‌‌‌‌‌‌‌‌‌‌‌‌‌‌‌‌‌‌‌‌‌‌所有权的取得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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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

1.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2.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原因

(1)依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

①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买卖、赠与、互易等原因而受让不动产所有权。

②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如因受遗赠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2)依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取得。

继承;建造;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善意取得。

3.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原因

(1)依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

(2)依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取得。

继承;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收取孳息;无主物的法定归属;先占;添附;善意取得。

【注意 1】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1 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不适用先占)。

【注意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注意 3】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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