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八章高频考点:所有权的取得
9所有权的取得
1.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2.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原因
(1)依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
①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买卖、赠与、互易等原因而受让不动产所有权。
②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如因受遗赠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2)依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取得。
继承;建造;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善意取得。
3.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原因
(1)依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
(2)依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取得。
继承;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收取孳息;无主物的法定归属;先占;添附;善意取得。
【注意 1】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1 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不适用先占)。
【注意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注意 3】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