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八章高频考点:物权的效力
11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支配力
(1)自物权具有完全的排他支配力,在合法范围内,自物权人能够依自己的意思自由支配标的物。
(2)他物权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支配力,他物权人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空范围内,对他人之物享有一定的支配权。
2.物权优先力
(1)物权原则上优于债权
当同一标的物上,物权和债权并存时,无论物权设立先后,其效力通常优于债权。
【例外】
①让与不得击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②预告登记请求权: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力
当同一物上两个以上潜在地发生冲突的物权并存时,成立在先的物权通常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例外】
①基于当事人意思的限制。
②基于法律规定的价款优先权。
③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担保物权优于约定担保物权的限制。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请求权”
【注意】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4.物权的追及效力
【限制】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可以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未按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错误登记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正常经营买受人特别保护规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