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六章高频考点: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23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1.提交答辩状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5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组成合议庭(不可以审判员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 3 人以上的单数。
3.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
4.确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 3 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二)开庭审理
第一审程序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书面审理。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议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活动,实行集体审理、共同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案件审理中的重大事宜。
(三)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判决类型
(1)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2)撤销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⑤滥用职权;⑥明显不当。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被诉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此限。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①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②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如处理期限轻微违法、通知或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情形),但是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
(3)履行判决
①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在一定期限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4)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变更行政行为,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包括加重处罚幅度或增加处罚内容;对行政机关未处罚的相对人,法院不得判决直接给予处罚。
【注意】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5)确认违法判决
(6)确认无效判决
1)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
①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②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2)对于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均应作出确认无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