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六章高频考点: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简易程序
29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1)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 2 000 元以下的;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 1 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45 日内审结。
3.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只能简易转普通,不得普通转简易)
4.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