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六章高频考点:‌‌‌‌‌‌‌‌‌‌‌‌‌‌‌‌‌‌‌‌‌‌‌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简易程序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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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1)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 2 000 元以下的;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 1 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45 日内审结。

3.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只能简易转普通,不得普通转简易)

4.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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