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六章高频考点: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14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与规则
1.被告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延期提供证据
(1)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2)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 15 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4.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直接认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5.经过复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1)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合法性的 。
(2)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3)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二)证据适用规则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对质辨认和核实。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公开质证。
2.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