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六章高频考点: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
14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
(一)行政诉讼代表人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 10 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这类案件必须适用代表人诉讼,因此,在指定期限内诉讼代表人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代表人为 2-5 人。代表人可以委托 1-2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注意 1】诉讼代表人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推选或法院指定产生的,如果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须经过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的同意。
【注意 2】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保护自己和全体当事人的权益,并且要受人民法院判决的约束。
【注意 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 5 人(> 5 人)的,推选 1-5 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
【注意】法人、组织、行政机关不适用于法定诉讼代理人制度。
2.指定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指定)
(1)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 1 人代为诉讼。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事先未确定监护人而现实又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当有监护资格的人无法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为诉讼代理人。
3.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授权)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1-2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 1-2 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