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五章高频考点: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12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 30 日。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3.申请人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