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实务】税务师第九章高频考点:‌‌‌‌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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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依法审查原则

2.有限变更原则

3.被告举证原则

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裁定停止执行的;

③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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