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实务】税务师第九章高频考点:‌‌‌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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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1.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 60 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 30 日。(60+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再复议)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60+30)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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