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实务】税务师第九章高频考点:‌‌‌‌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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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一、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9 项):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注:因以上(1)—(3)项原因中止行政复议的,满 60 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4.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8.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注:

(1)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2)中止与恢复审理,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三、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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