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实务】税务师第一章导论高频考点: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2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二、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三、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四、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 50%;
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4.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五、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六、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2.前 3 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1.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2.前 3 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