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实务】税务师第二章税收征收管理高频考点:‌‌税务登记管理

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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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其中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

二、设立税务登记

(一)适用的范围和情形

1.按照“多证合一”改革要求,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无须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该事项,“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可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2.“多证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等,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3.个体工商户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整合改为一次申请、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税务部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

(二)具体规定和时限

1.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可以即时办结;

2.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不全和不准确的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正。

3.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以一并办理: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三、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1)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3)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4)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5)改变产权关系的;

(6)改变注册资金的。

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1)自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自动变更登记信息

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须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4)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纳税人跨省迁移,在市场监管部门办完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对于不存在税务检查、未结涉税事项等特殊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即时办结迁出手续,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在接收到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迁入流程。

四、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2)纳税人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登记情况的。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1)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意】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

4.一般注销程序——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即《清税证明》)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①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

②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

5.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

【注意】属于上述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税务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6.简易注销纳税人。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对于经查询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3)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4)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五、税务登记的管理

1.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机关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

①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②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③税务机关不再按照 180 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④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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