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Ⅱ)】税务师第七章契税高频考点:减免税优惠
12减免税优惠
一、减免税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7.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二、减免税特殊规定
1.售后回租等有关契税政策
(1)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2)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合伙企业之间与之相同。
2.已缴纳契税的购房者,权属变更前退房的,退税,变更后退房的,不退税。
3.公租房经管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契税。
4.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5.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6.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