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Ⅱ)】税务师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高频考点: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12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一、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位于农村的土地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二、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等。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4.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以出租人为纳税人。
三、适用税额
大城市 1.5-30 元,中等城市 1.2-24 元,小城市 0.9-18 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元。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 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