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Ⅱ)】税务师第七章契税高频考点: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17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或集体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或集体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以使用拍卖、招标、双方协议的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无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也不办理契税手续)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四)房屋赠与
区分赠与和继承:
1.各种赠与不动产行为,都是契税征税范围;
2.继承要加以区分:
(1)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2)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缴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
由支付差价的一方纳税。
(六)房屋附属设施等有关契税政策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率
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规定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