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Ⅱ)】税务师第三章国际税收高频考点: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典型条款
6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典型条款
(一)税收居民
1.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并且包括该缔约国及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但不包括仅因来源于该缔约国的所得或财产收益而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2.个人居民身份的判定:(先后顺序)
(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
(3)习惯性居处。
(4)国籍。
3.公司及其他团体居民身份的判定: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二)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1.一般常设机构
一般常设机构具有固定性、持续性和经营性的营业场所,但不包括从事协定所列举的专门从事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机构。即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仅由于仓储、展览、采购及信息收集等活动的目的设立的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固定场所,不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2.工程型常设机构
承包工程构成常设机构的一般表述为:“常设机构”一语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达到规定时间(通常为 6 个月)以上的为限,未达到该规定时间的则不构成常设机构。
3.劳务型常设机构
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一般表述为:“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__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__天/月为限,未达到该规定时间的则不构成常设机构。”不同协定对时间长度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通常为任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 6 个月或 183 天。
(三)《中新协定》的修订
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的常设机构。
2.海运和空运条款与《中新协定》及议定书第八条(海运和空运)规定内容一致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缔约国另一方免予征税。
(2)上述第(1)项的免税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收入。对于多家公司联合经营国际运输业务的税务处理,应由各参股或合作企业就其分得利润分别在其所属居民国纳税。
(3)“缔约国一方企业从附属于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的存款中取得的利息收入”,是指缔约国双方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海运或空运企业,从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存于对方产生的利息。该利息不适用《中新协定》利息的规定,应视为国际运输业务附带发生的收入,在来源国免予征税。
(4)企业从事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干租形式出租飞机,以及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运输货物或商品的集装箱(包括拖车和运输集装箱的有关设备)等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国际运输收入,但根据《中新协定》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上述租赁业务收入应视同国际运输收入处理。
(5)下列与国际运输业务紧密相关的收入应作为国际运输收入的一部分:
①为其他国际运输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收入;
②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收入;
③通过货车从事货仓至机场、码头或者后者至购货者间的运输,以及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取得的运输收入;
④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的旅馆取得的收入。
(6)非专门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以其拥有的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国际运输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