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Ⅱ)】税务师第二章个人所得税高频考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计税方法

2025-09-20
5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计税方法

1.综合征收按年汇算清缴时:

以每年收入额减除费用 60 000 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年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收入:

(1)工资薪金:全部;

(2)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 80%;

(3)稿酬:收入的 80%减按 70%计算,即收入的 56%

5.非居民个人四项所得的计税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5 000 元/月)×税率-速算扣除数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3)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收入×(1-20%)×70%×税率-速算扣除数

(4)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的计税方法

单独按上述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 6 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5)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税方法

单独按上述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 6 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多笔股权激励所得的,应当合并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6)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确定

①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 90 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 90 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②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 90 天不满 183 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 90 天但不满 183 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③无住所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a.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 90 天的情形。

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b.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 90 天不满 183 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 90 天但不满 183 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居民个人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连续不满 6 年的公式计算)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