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Ⅱ)】税务师第二章个人所得税高频考点: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6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办法
1.计税基本规定
(1)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经营所得适用 5%~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4)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具体规定:
(1)工资薪金支出
①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提示: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0 000 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保险支出
①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②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业主计算基数 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③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④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⑤财产保险 ,准予扣除。
(3)三项经费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 2%、 14%、 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准予扣除。
(5)借款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6)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研发费用
购置研发专用设备:
单价在 10 万元以下直接扣除;
单价在 10 万元以上 (含 10 万元)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0)捐赠支出
①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11)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2)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 3 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 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14) 税前不得扣除的支出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⑧个体工商户代表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计税方法
1.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
2.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2)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3)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4)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确定;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3.扣除项目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但下列项目遵循如下规定:
(1)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可按规定的标准扣除费用,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60 000 元/年(即 5 000 元/月)。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4)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4.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查账征收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投资者,兴办一个企业的,比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为:
①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
②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汇总确定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2)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其它合理方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亏损弥补
①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②查账征税改为核定征税后,查账征税认定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4)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实际经营期不足 1 年的税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 年的,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 1 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 5000 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分得的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每月费用扣除标准(5000 元/月)×实际承包或承租月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建筑安装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1.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现为市场主体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