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Ⅱ)】税务师第二章个人所得税高频考点:‌‌减免税其他优惠

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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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其他优惠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 5 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7.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在 1 万元(含)以下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 1 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8.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9.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型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2.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4.对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对个人取得的 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16.对个人投资者持有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4—2027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17.职工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8.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的税收优惠。

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含)起,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19.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50%)

20.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21.支持居民换购住房的税收优惠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 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其取得的无论我方或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和生活补贴。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 2 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 2 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3.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起,对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证券市场个人投资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链接: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型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4.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税收优惠。

(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2019 年 12 月 5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日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5.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的税收优惠。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6.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税收优惠。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优惠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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