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Ⅱ)】税务师第一章企业所得税高频考点: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6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一)预约定价安排概念
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定价的一种事先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流程: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
预约定价安排类型:单边、双边和多边。
(二)预约定价安排适用范围
1.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 3—5 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2.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 10 年。
3.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 3 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三)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
1.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2.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做出简要说明: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企业最近 3~5 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
(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7)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8)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正式申请:
(1)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 法不合理,且企业拒绝协商调整。
(2)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3)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4)其他不适合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
(五)预约定价安排监控执行
1.税务机关应当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
2.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6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同时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3.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1.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 90 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2.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
3.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必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
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4.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
5.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
6.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协商过程中所取得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七)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 3 个阶段。
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 3 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1)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 3 个纳税年度的、符合规定的同期资料;
(2)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 10 个年度内 ,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3)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 10 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