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Ⅱ)】税务师第一章企业所得税高频考点: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6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办法,包括:
1.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前述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
5.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核定征收的办法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2.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第(1)至(4)项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
1.核定征收办法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 4%确定。
2.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