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Ⅱ)】税务师第一章企业所得税高频考点:税率式
12税率式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税率优惠的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后续管理及重新认定前的税收问题。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4.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016 年修订)》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减按 20%的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 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无论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 1 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 5 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 2 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 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 C 级或 D 级。
(五)非居民企业优惠——减征
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减按 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
(七)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 5 年内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