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Ⅰ)】税务师高频考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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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缴费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费人。

2.附加率

教育费附加的附加率为 3%,地方教育附加的附加率为 2%

3.计费方法

应纳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附加率

4.优惠政策

(1)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2)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3)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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