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Ⅰ)】税务师高频考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

2025-09-16
1
  • 二级建造师报考资格审核查询服务
  • 地区

    • 北京
    • 河北
    • 江苏
    • 上海
    • 陕西
    • 四川
    • 广东
    • 宁夏
    • 甘肃
    • 新疆
    • 重庆
    • 湖北
    • 湖南
    • 江西
    • 安徽
    • 黑龙江
    • 天津
    • 山西
    • 辽宁
    • 河南
    • 山东
    • 云南
    • 吉林
    • 福建
    • 海南
    • 浙江
    • 广西
    • 内蒙古
    • 贵州
    • 西藏
    • 青海
    《隐私政策》《用户协议》

    【考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只讲一般纳税人)

    1.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他个人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不同计税方法税务处理】

    1.一般计税方法

    (1)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预征率)

    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价外收入)÷(1+9%)×9%-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3)销售额可差额计税: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也就是说如果土地不是从政府处取得,则不能扣除,比如从别的开发商手上取得的土地支付的价款就不能扣除)

    2.简易计税方法

    (1)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预收款÷(1+5%)×3%(预征率)

    (2)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应纳税款=销售额÷(1+5%)×5%-已预缴税款(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