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Ⅰ)】税务师高频考点: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考点】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一)适用 3%征收率的范围
1.“货物”:
(1)自产货物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如自来水;商品混凝土;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等;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2)暂按简易计税方法: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2.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服务”: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3)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
(4)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6)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①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③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按简易计税方法。
④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按简易计税方法。
⑤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⑥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适用 5%征收率
1.销售不动产或经营租赁不动产的老项目,选择简易方法。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销售不动产(老项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
3.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5.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
6.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政策:
(1)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 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