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十九章高频考点:‌‌‌‌‌‌‌‌‌‌‌‌‌‌‌‌‌‌‌‌‌‌‌‌‌‌‌‌‌‌‌‌‌‌‌‌‌‌‌‌‌‌‌‌‌‌‌‌‌‌‌‌‌‌‌‌‌‌‌‌‌‌‌‌‌‌‌‌‌‌‌‌‌‌‌‌‌‌‌‌‌‌逮捕

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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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羁押,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1.逮捕情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2.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 3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1-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

3.逮捕的审查与决定

(1)审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①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②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③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 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法院对符合规定情形的被告人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4.逮捕的执行

(1)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2)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3)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 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人民法院逮捕被告人后,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 24 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应当在逮捕后的 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5.逮捕的变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3 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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