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十七章高频考点:第一审普通程序
22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概述
1.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结构总体包含争讼程序与非争讼程序(也称非讼程序)。
2.争讼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3.非讼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二)起诉
1.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特殊情形: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 6 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审理前的准备
1.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诉讼文书。
(1)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也应当在 5日内将记录口头起诉的笔录抄件发送被告。
(2)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答辩状。
(3)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5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和被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所承担的诉讼义务,或者以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3.审阅诉讼材料和调查收集证据。
4.通知追加当事人。
在审前准备工作中,法院发现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或者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追加。
5.召集庭前会议。
(1)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庭前会议成为法院进行审前准备的主要方式。
(2)庭前会议的目标是实现庭审的集中化审理,保障开庭审理的连贯和充实。
(五)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的形式
开庭审理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方式。
2.开庭审理的程序
(1)庭审准备。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
(5)宣告判决。
①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结果一律公开进行。
②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一种是定期宣判。
③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3.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是指某一案件从法院立案受理至作出裁判的法定期间。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院长批准,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在上述期限内还未审结,需要延长的,则由受诉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的期限由上级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