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九章高频考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0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注意】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须双方债务基于同一合同而发生且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须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
(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效力:
(1)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2)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