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九章高频考点:债的保全
25债的保全
当责任财产因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发生不当减损,影响债权实现时,为了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两项特别权利。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当为而不为)
1.构成要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
(3)债权已届履行期。
2.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3)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撤销权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除斥期间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6.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