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五章高频考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9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6.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7.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