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三章高频考点:‌‌‌‌‌‌‌‌‌‌‌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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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

1.首违不罚。税务机关对于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限期改正。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日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5.追究时效。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 5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6.告知义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回避。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8.陈述、申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9.集体决策。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10.说明理由。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基准适用等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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