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二章高频考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2025-09-30
19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受理(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均适用)


【注意】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期限

1.行政许可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集中办理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 45 日;45 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5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上级审批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 20 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颁发执照

(1)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需要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三)费用

1.原则上不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相关资讯